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新窯煤礦發(fā)生爆炸事故,105人遇難。圖為遇難者家屬悲傷落淚。 中新社發(fā) 前衛(wèi)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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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太原二月二十四日電 山西臨汾市二十四日上午公開對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公司民營新窯煤礦發(fā)生死亡一百零五名礦工的特大爆炸事故進行公開審判,十七名相關責任人被判無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二00四年以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受利益驅動,在該礦年核定產量為二十一萬噸的情況下,加大了二號煤層的開采量,并非法開采九號煤層。在非法開采九號煤層時,為逃避打擊,在九號與二號煤層間建有密閉設施。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后就打開密閉設施,在九號煤層進行非法生產。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事故發(fā)生前,九號煤層四十米巷道以掘代采面無風作業(yè),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由于放炮產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造成一百零五人死亡,七人重傷,一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四千二百多萬元人民幣。
起訴書說,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礦長高建民、副礦長秦三順等十四名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的指揮人員,在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王東海、孔惠平等六名被告人故意延遲不報,貽誤事故搶險,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谆萜健⒏呓竦人拿桓嫒嗽诿髦麓嬖谥卮蟀踩[患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下井生產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應當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新鎖、孫國勝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起訴書還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三萬余公斤、雷管二點三萬枚,情節(jié)嚴重,并有非法越層開采,嚴重破壞國家資源等多項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偷稅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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