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追逃
難點1:人員引渡難
雖然從1993年到2005年1月,已有超過230名中國犯罪嫌疑人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被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引渡回國。中國在全球追逃中一直面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的問題。2005年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加強了國際協(xié)作!肮s關于司法協(xié)助、引渡、資產追回等國際合作措施,為我們努力解決該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基礎。”林喆表示。
據介紹,對逃到國外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使其回國受審,具體途徑有引渡、遣返、驅逐出境等。
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兩個國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執(zhí)法理念,引渡的司法程序比較復雜、繁瑣,還常常因為死刑犯不引渡、本國國民不引渡、人權保護等障礙,使得引渡難以順利進行。而且,我國與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尚未簽署引渡條約。
“許多西方發(fā)達國家規(guī)定雙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比如說賴昌星,他就很會利用雙重犯罪這一條,他時不時在加拿大打點小官司,處于訴訟階段,他就不能被引渡。”林喆介紹說,“為了把賴昌星遣返回國,中國政府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與加拿大進行艱苦的談判,也做出一些讓步,比如中國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zhí)行和緩期執(zhí)行!
而所謂的政治犯罪也是很多貪官鉆空子的條例,他們借此要求所謂的“政治避難”。甚至有貪官妻子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是懷了第二胎,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不允許這樣。
難點2:資金返還難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資產同樣是個國際難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確立的是返還資產的原則,只要能通過合法的途徑證明這筆資產是我國所有,由腐敗分子通過犯罪取得的國有資產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實施起來很困難。”林喆表示,“比如舉證、判斷財產的屬性等,都很復雜。發(fā)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強調屬地管理”。
許多贓款流入國都對贓款追索提出“分成”的要求,美國就是其中之一。理由是在追查、審理過程中,流入國也要花費大量的經費!盀榱斯膭罡鲊摵闲袆樱摵蠂锤瘮」s規(guī)定被請求國可以扣除在執(zhí)法過程中的服務費用!绷謫唇榻B說。
世界銀行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發(fā)布的一份報告指出,全球每年跨境流通的因犯罪、腐敗和避稅產生的非法收入高達1~1.6萬億美元。
制度建設
“出口”收得更緊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xié)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一制度無疑將“出口”收得更緊。
在內部制度建設上,臺盟中央建議,建立和完善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此外,要盡快建立健全以財產申報為主要內容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該制度不僅包括領導干部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應當包括領導干部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方面內容。
目前,一些地方規(guī)定也陸續(xù)出臺,深圳明確規(guī)定“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
國際合作方面,2008年,中國與法國、澳大利亞、葡萄牙的引渡條約相繼生效,外逃人員的生存空間被不斷壓縮。此外,2008年,中國最高檢察院正式提出了“勸返模式”嘗試。
林喆認為,“從2005年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來,第一階段主要進行了法律制度建設等工作,推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法律制度相銜接,而接下來的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將放在加快雙邊引渡條約的簽訂和對貪官的追逃方面!蔽/本報記者 邱敏 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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