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可以彌補市場不足和民主不足,面對我國電信行業(yè)壟斷經營的地位,聽證會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促使電信部門讓利于民
記者:現在,聽證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行各業(yè),對于處于相對壟斷經營的電信行業(yè)而言,聽證會有何重要作用?
喬新生:之所以出現越來越多的聽證會,是因為這項制度既可以彌補市場不足,也可以彌補民主之不足。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必須根據市場需求調整服務價格。但在我國,電信行業(yè)是壟斷經營,由于所有電信經營企業(yè)都屬于國家控股的國有企業(yè),而國有企業(yè)都歸政府監(jiān)管,所以,電信企業(yè)之間不可能有真正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改變我國電信行業(yè)競爭能力不足的問題,必須依照我國價格法的規(guī)定,由政府主持模擬市場競爭,從而實現電信行業(yè)的今后發(fā)展,滿足消費者的部分要求。
在西方許多國家同樣存在著電信壟斷經營的問題,他們的解決辦法通常是由國會議員代表消費者提出議案,由政府部門根據國會決定的各項政策方案,敦促電信經營部門讓利于民。在有些情況下,政府的反壟斷機構還可以對壟斷經營企業(yè)提起訴訟,甚至可以強行拆分壟斷企業(yè)。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民主政治轉型時期,由政府組織價格聽證會,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梢赃@樣說,立法聽證會旨在解決民主不足的問題,而價格聽證會旨在解決市場不足的問題,但在中國特殊的歷史階段,價格聽證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的心愿,加快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fā)展步伐。
在我國立法法和價格法乃至一系列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中,對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和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確的安排。盡管這些制度規(guī)定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畢竟為政府機關廣納善言、聽取民意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如果對聽證會制度缺乏應有的理解,或者對聽證會的效果表示懷疑,那么就不能有效的利用聽證會制度,反映意見,促使政府對電信領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宏觀調控。
聽證會采用聘請專家可以保障民主,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某些領域代表處于優(yōu)勢地位而讓聽證會喪失固有功能;代表不是決策者,而是廣大消費者心聲的表達者
記者:不少人有疑問,為什么聽證會代表不是選舉產生,而是由聽證會舉辦單位聘請?你作為代表,職責是什么?
喬新生:國家發(fā)改委、信息產業(yè)部委托研究機構提出《降低固定電話國內漫游通話費上限標準方案》,并聘請聽證會代表出席在北京召開的聽證會。
價格聽證會是諸多聽證會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旨在收集價格方面的有關信息。因而這樣的聽證會一般邀請經營者的代表、消費者的代表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出席會議。如果實行選舉產生,那么,可能會使某些領域的代表處于絕對優(yōu)勢地位,從而使聽證會失去固有的功能。
從理論上來說,選舉是一種十分有效的辦法,但是選舉本身具有多種形式,其中既包括普遍選拔,同時也包括部門推舉。如果只看到選舉所產生的普遍性,而沒有注意廣泛性和代表性,那么,就會將民主選舉擴大化,從而不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決定了,政府主管部門必須通過廣泛的調查,聘請有關人士參加聽證會,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并且把代表的意見公布出來,接受公眾的檢驗。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及構成。
作為消費者代表,不但要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且要充分聽取其他消費者對電信資費價格調整方案的意見。在必要的時候,“聽證會代表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對制定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價方案提出意見,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聽證會代表應當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
所以,聽證會的代表在參加聽證會的時候,不能簡單地滿足表達個人的意見,而應當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決定價格的意見。由于聽證會代表不具有決策的功能,所以,聽證會代表更像是“白手套”,他將自己所代表消費者的意見或者經營者的意見充分表達出來,僅此而已。
(記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