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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岡高院駁回15名二戰(zhàn)中國勞工對日索賠要求

2004年05月24日 13:25


原告劉千(左前第2人)和張寶恒(左前第3人)和辯護律師一起進入福岡高院(日本共同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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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24日電 日本福岡高等法院今天推翻了一審判決,駁回了15名中國勞工提出的要日本政府和三井礦業(yè)公司就二戰(zhàn)期間強擄中國勞工在福岡縣三池煤礦勞動進行賠償的要求。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因在二戰(zhàn)中被強制擄至福岡縣三池煤礦等處被迫實施過苛勞動,15名中國籍勞工(其中1人死亡,由遺屬繼承)向日本政府和三井礦山提起訴訟要求進行每人23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并公開發(fā)布道歉公告。

  但福岡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雖對日本政府和三井礦山的共同非法行為作出了認定,但以“由于訴訟時效(經過20年后喪失賠償請求權)等原因”為理由而悉數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請求。但同時,福岡高等法院對于規(guī)定日本政府對戰(zhàn)前行為不負有賠償責任的“國家無答責”這一法律理論也不予適用。

  在日本各地的強擄中國勞工訴訟中,上訴至高等法院并有高院下達判決的情況尚屬首次。作為原告代表,來自中國河北省的81歲的老人張寶恒等2名原告趕赴日本,聽取福岡高院作出的判決。

  2002年4月福岡地方法院曾作出一審判決,首次認定“強擄和強行迫其勞動是國家和企業(yè)共同實施的非法行為”,并責令三井礦山支付總額達1億65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但據二戰(zhàn)前的日本明治憲法規(guī)定,不向國家的行為追究賠償責任,福岡地方法院適用這一“國家無答責”的法律理論,駁回了原告針對國家(日本政府)的訴訟請求。被告方三井礦山以及原告方對于這一判決皆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訴。

  據該案一審判決稱,來自中國河北省等地的原告等3000余人被帶至位于福岡、熊本縣的三井礦山經營的三池、田川礦業(yè)所,并被迫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從事勞動直至二戰(zhàn)結束。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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