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戀人之間爭風吃醋而引發(fā)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二被告人于強和于順分別被判處十五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
河北籍農民王某與同鄉(xiāng)女孩小紅原系戀愛關系,經(jīng)過一段交往,小紅覺得與王某不適合,提出分手后,但王某仍千方百計與小紅聯(lián)系。不久,小紅在京結識了一起打工的新男友于順,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王某得知后不甘心。為找得心理平衡,多次強求小紅請他吃飯。
小紅無奈被迫于2006年11月中旬,在新男友于順及于順的表哥于強的陪同下,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北旺某餐廳請王某吃飯。在喝下半斤白酒后,王某對小紅和于順百般辱罵挖苦,意圖拆散二人,甚至指著小紅對于順說:“她是我玩剩下的,你也跟她?”同桌就餐的于順表哥于強實在聽不下去,義憤之中,抄起餐桌上的玻璃杯砸向王某的頭部,將王某打倒在地,用腳踹王某的頭部、胸部,被在場的于順和小紅勸開。
當于強、于順與小紅欲離開時,王某起身又追上于強、于順,再次引起毆斗,于順、于強將王某打倒在地,分別用腳猛踢王某頭部、胸部等處,導致王某重度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三天后死亡。于強、于順作案后逃離現(xiàn)場,于同年11月19日分別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于強、于順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矛盾,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于強、于順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于強到案后,能向司法機關提供于順潛逃去向和家庭住址,使同案人于順得以被及時抓捕到案,且本案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的起因上存在一定過錯,對被告人于強、于順可分別酌予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判決后二被告人表示完全接受。
近來,法院審理的多起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其起因不少都與婚姻、戀愛所引發(fā)的了矛盾有直接原因。因此,奉勸年青人,一定要正確處理戀愛問題,擺正心態(tài),避免因心態(tài)失衡而引發(fā)矛盾和惡性案件的發(fā)生。(安端華 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