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與李愛(均為化名)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某小區(qū)同一棟樓比鄰而居,因李愛家的防盜門占用了樓房的共有部門,嚴重影響了王華及其家人的出入與居住,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華將鄰居李愛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李愛拆除防盜門、恢復其外門原狀。11月16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依據新實施的《物權法》中相關規(guī)定判決支持了王華的訴訟請求。
2006年8月,李愛在自己家的房門外順樓道往外延長約60厘米安裝了一道防盜門。該防盜門距離鄰居王華家的房門僅10厘米左右,并將王華家外墻上的用來安裝電鈴的暗盒封了進去,嚴重影響了王華及其家人的出入與居住。
王華稱,其曾多次找李愛協商,但李愛均不予理會并稱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王華也曾找物業(yè),但經物業(yè)和居委會多次解決此事,李愛拒不配合。無奈之下,王華才將鄰居李愛告上法院。王華認為,根據新實施的《物權法》第70條規(guī)定的“業(yè)主對建筑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樓道是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愛通過向外安裝防盜門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間、擴大自己專有部分的范圍,嚴重侵犯了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物權法》第84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作為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應該互相照顧,一方在行使自己權利不應該以損害對方利益為代價,但李愛行為的最直接后果卻是影響了王華家使用門鈴及安裝防盜門,因此,李愛應當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侵權責任。
庭審過程中,李愛辯稱,其2006年安裝防盜門時是征求過王華妻子同意的,并且給王家預留了安裝防盜門的位置;另外,根據房屋設計的結構,其安裝防盜門的地方是其外門的外延,該外延僅是她家進出的必經之路,其他住戶無需經過此地,因此安裝防盜門不會妨礙其他住戶。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李愛未經相關組織同意,在公共樓道內安裝防盜門,該行為不但侵犯了其他業(yè)主的共同權利,且直接妨礙了王華對其房屋附屬設施及樓道的使用,侵害了王華的合法權益。李愛辯稱王華妻子同意其安裝防盜門,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物權法》第70條、第84條的規(guī)定,判決李愛拆除公共樓道內的防盜門,并將樓道恢復原狀。
作者:曹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