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蚌埠懷遠縣法院對冒名頂替騙取國家低保款的被告人馬朝英與王明生以詐騙罪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朝英、被告人王明生有期徒刑二年,每人罰金人民幣4萬元。
2003年9月15日,被告人馬朝英與被告人王明生預(yù)謀由被告人王明生冒充馬朝英的哥哥馬朝兵,以1992年馬城鎮(zhèn)富民街占用馬朝兵家宅基地要求給予安置宅基地及拆遷補償款的理由,多次到鎮(zhèn)、縣、市、省級信訪部門上訪,馬朝英要王明生以馬朝兵的名義辦理身份證后,向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了馬朝兵的低保,騙取國家的低保款21246元。馬朝兵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案發(f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朝英、王明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冒名頂替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王志宏 強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