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xié)提醒!教育培訓這些“霸王條款”無效
中新網8月25日電(中新財經記者 謝藝觀)近年來,教育培訓一直是消費投訴的“重災區(qū)”。
2022年上半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受理培訓服務投訴20223件,同比增長18.05%,培訓服務投訴居服務領域投訴第三位。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承諾退費不兌現(xiàn)、虛假宣傳手段多、誘導辦理消費貸騙取錢財?shù)取?/p>
根據(jù)《“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報告》,中消協(xié)特邀請中消協(xié)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教育培訓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靵砜纯茨男┦恰鞍酝鯒l款”!
免責聲明排除或者減輕其自身責任
“XX網校不保證(包括但不限于):……2.用戶使用經由本服務下載的或取得的任何資料,其風險自行負擔;……”如果你看到這段話就要警惕了。
在律師看來,免責條款的擬定應遵循公平原則,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于免責條款,相關法律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情形,所涉免責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而歸于無效。經營者對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接受教育培訓服務而獲得的資料,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一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帮L險自負”的格式條款屬于排除其自身責任的情形,有違公平原則,當屬無效。
未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約定視為全部交付
你或許還看到過這樣的條款:XX課時線上的錄播課程,課程一經售出永久有效,支持無限次數(shù)的播放和學習,您可自由選擇時間、地點登錄APP學習?!贏PP登錄并匹配購課賬號后視為XX完成全部虛擬課程的交付,課程一經交付不退不換……
對此,律師認為,就前述情形而言,課件的交付應當是整體交付,而非分節(jié)交付,即只有在經營者完成全部課件錄制并全部傳輸給消費者時,方能視為經營者完成了交付義務。因為交付的完成意味著風險的轉移,如果將部分課件的交付視為交付義務的完成,一旦經營者不能繼續(xù)履行交付義務,則未交付課件的風險則會由消費者承擔,使得消費者花了全部的價格購買了半成品的課件,此種風險轉嫁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其條款亦因加重消費者責任而涉嫌構成無效。
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
另外,還有這樣的條款: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請退費的情況:包含但不限以下幾條因甲方個人原因引起的退費行為。甲方以個人主觀觀點評判教師授課水平、教學管理與安排的;因個人時間安排,無法繼續(xù)享受課程服務的;因個人身體狀況,無法繼續(xù)享受課程服務的……
對此,律師點評稱:經營者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或由消費者承擔全部剩余課費損失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明顯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故其所列相關條款涉嫌構成無效。
申請更換班型要求消費者放棄協(xié)議解除權及申請退費的權利
如果在培訓時想要申請更換班型,你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條款:甲方有權在服務期(延保服務期除外)結束前向乙方申請更換班型,申請權限有且僅有一次;且更換班型后,甲方自愿放棄本協(xié)議約定的協(xié)議解除及申請退費的權利。
律師表示,就更換班型而言,經營者與消費者協(xié)商一致即可更換,或經營者亦可設置與更換班型本身相關的合理的條件。但經營者以更換班型為條件進而排除消費者解約退款的權利,則明顯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明顯不具有合法性。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則超過期限不允許退費
“培訓退費難”一直是投訴的熱點,如果你看到這樣的條款要留心:甲方在開課7天后不得申請退費。但出現(xiàn)不可抗力導致培訓不能繼續(xù)的情況除外。此時甲方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乙方進行審核確認后方可予以申請退費。(a)未上滿16課時(含16課時),扣除16課時費用,其余退還。(b)超過16課時,扣除實際已上課時費用,其余退還。
在律師看來,對于超期不允許退費,明顯超過了消費者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退費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于消費者退費可以主張相關違約責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費者退費權利的行使,該條款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屬于限制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情形。
退課時計算方式不當,不按照實際價格計算
在退課時,你或會碰到這樣的條款:本課程協(xié)議總價款為優(yōu)惠后價格,原價為38640元,483元/課時(下稱課程原價),若甲方符合退費條件,且中途退費導致退費后已購課時不足32課時的,則甲方將喪失優(yōu)惠權益,退費時應按照本課程原價扣除已上課時課程費用后,余款進行退費。
對此,律師認為,從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優(yōu)惠價格更符合課程的真實價值,也屬于事實上的成交價格,退費應當按照實際成交的價格進行。按照原價退費的約定與“概不退費”條款的性質一樣,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條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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